
房子出租
房东就能坐着收租?
物业管理
立个警示牌就能万事大吉?
阿消明确告知
显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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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房东被拘10日
近日,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
一出租屋发生火灾
造成4辆电动自行车被烧
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
直接财产损失约8839元
该起火灾由
停放于一层后厅处的电动自行车
电气线路故障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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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调查发现
该出租屋房东
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将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设置在后厅
且充电区与通道等未设置有效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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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
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
给予房东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02
物业被罚
近日,泉州市泉港区
消防员依法
对一高层住宅小区进行检查时
发现该小区的消防车登高面被占用
部分居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登高面上
存在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
被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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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例与法律
《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款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法划定停车泊位和设置其他设施、障碍物,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和设置广告牌、防盗等设施,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二)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
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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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物业是消防安全服务提供者
两者都有责任和义务
保障好房屋和住宅区的消防安全
阿消提醒各位房东和物业人员
要熟知相关规定与法律
重视起消防安全
切勿心存侥幸
否则一旦发生事故
后悔晚矣
“点赞”“在看”“转发”
大伙儿互相提个醒~
编辑:方锐
二审:陈亚丽
三审:王庆平
来源:中国消防 福建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