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出租
房东就能坐着收租?
物业管理
立个警示牌就能万事大吉?
阿消明确告知
显然不是
01
房东被拘10日
近日,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
一出租屋发生火灾
造成4辆电动自行车被烧
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
直接财产损失约8839元
该起火灾由
停放于一层后厅处的电动自行车
电气线路故障引起
消防员调查发现
该出租屋房东
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将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设置在后厅
且充电区与通道等未设置有效防火分隔
9月18日
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
给予房东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02
物业被罚
近日,泉州市泉港区
消防员依法
对一高层住宅小区进行检查时
发现该小区的消防车登高面被占用
部分居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登高面上
存在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
被罚款人民币5000元
相关条例与法律
《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款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法划定停车泊位和设置其他设施、障碍物,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和设置广告牌、防盗等设施,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二)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
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东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物业是消防安全服务提供者
两者都有责任和义务
保障好房屋和住宅区的消防安全
阿消提醒各位房东和物业人员
要熟知相关规定与法律
重视起消防安全
切勿心存侥幸
否则一旦发生事故
后悔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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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伙儿互相提个醒~
编辑:方锐
二审:陈亚丽
三审:王庆平
来源:中国消防 福建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