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减少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等相关规定,按照《东方市2023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方案》要求,1月4日,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就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发布通告。
通告称,春节、元宵期间(2023年1月21日至2月6日,农历十二月三十至正月十六期间)等节假日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通告适用于八所城区范围以及各乡镇镇墟范围(镇政府所在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燃放区域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东方公安提醒: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市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东方”工作作出贡献。(东方市公安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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